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流程及要求
一、主体结构工程包括的内容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包括: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铝合金结构、木结构等子分部工程。
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资料
1、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出具施工质量自评报告,该报告由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2、监理单位对全过程监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价,提供质量评估报告,由总监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3、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对工程结构实体是否与设计一致进行认可,并出具质量检查报告;
4、混凝土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记录;
5、混凝土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
三、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组织及验收人员
1、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监理总监)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工作,该工程的施工、监理(建设)、建设、设计、勘察等单位参加验收;
2、验收组成员由项目监理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组成。
四、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程序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按施工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建设单位验收、政府监督的程序进行。
五、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1、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3、工程测量记录、定位放线记录、沉降观测记录、标高测量记录等;
4、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5、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原材、工艺性检测与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强度评定表;
9、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10、竣工图等。
(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资料)
六、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结论
1、参见责任方签署的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在签字盖章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监理人员报送质监站存档;
2、当在验收过程中参与各方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