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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发布时间:2009.08.01

关于对部分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和建筑施工消防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0〕618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我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535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和《关于迅速开展全省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10〕609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现决定从11月30日至12月4日,对部分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和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地区
  深圳、珠海、汕头、潮州、韶关、清远、中山、江门、湛江市、阳江市。
  二、抽查内容
  我厅《检查通知》、《紧急通知》确定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内容和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内容,以及开展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和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的情况。
  三、抽查方式
  听取汇报,抽查在建工程,查阅相关资料,反馈抽查意见。
  四、抽查具体安排
  (一)我厅派出5个抽查组分赴抽查地区进行抽查,每个抽查组负责抽查2个地级以上市,具体分组见附件1《抽查地区和抽查组成员表》。
  (二)抽查组到达受检地区后,由受检地区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抽查组汇报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和建筑施工防火情况,以及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情况,并提交书面汇报材料,提供有关材料供抽查组查阅。汇报内容按《检查通知》第三点、《紧急通知》第三点内容,并应有相关情况统计数据;提供的材料包括本地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清单,《检查通知》附件1、附件2、附件3的统计(检查)表,以及反映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建筑施工防火情况的其他材料。
  (三)对在建工程抽查,每个受检地区抽查3项工程,其中公共建筑、住宅、市政桥梁工程各1项。抽查要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建筑施工防火情况,查阅工程档案资料,需由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派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以上人员和相关管理与技术人员到场接受检查,并按《检查通知》附件3检查表的检查内容和本通知附件2《建筑施工防火督查记录表》的督查内容提交各项材料。
  (四)抽查在建工程时,一并对该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在受检地区建设与承建的各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自查的情况,以及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对在受检地区承建的各项工程进行防火检查自查的情况进行材料性检查。各单位应现场提交自查填报的《检查通知》附件2统计表、附件3检查表以及防火专项检查的自查材料。
  (五)抽查组对在建工程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现场指出,要求责任单位整改。对需行政处理与处罚的,将发出执法建议书,责成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六)抽查工作结束,抽查组要向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抽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交通便利地区,应召集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负责人听取反馈意见。
  五、其他事项
  (一)抽查时间为11月30日至12月4日。具体到达时间由抽查组通知受检地区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抽查组抽查期间交通工具请受检地区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障。
  (三)请受检地区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1名工作联络人,尚未报送联络人名单的,请于11月25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赵航,电话:83133589,传真:83133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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